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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局职能调整-k8凯发官方app下载

湛江市农业局职能调整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18号)精神,设立湛江市农业局,加挂中共湛江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三)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四)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五)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依法负责引进的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市直和中央、省驻湛涉农单位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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